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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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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政发[2004]3号
                                                           关于印发《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岳经济开发区,伍县工业园,县直及驻平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总方针,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决策,加速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将《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岳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技兴县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㈠在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㈡在科学技术创新或引进推广新技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㈢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㈣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
㈤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㈥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㈦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县外或境外的个人、组织:
㈠同本县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㈡为本县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㈢为促进本县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向本县成功地引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人数各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㈡省、市属驻县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
㈢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县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县政府规定,属获得者个人所有。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每三年安排一次。
第十九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全县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县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本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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